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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替代同事在早晨上班时打考勤卡,2004年上半年应小姐被其所在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近日,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应小姐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诉作出判决:不支持应小姐提出的撤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不支持应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的要求。

  今年28岁的应小姐家住浦东,在浦西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单位规定员工进出都要打卡 。2004年3月份,应小姐所在公司检查员工2004年2月份的考勤卡,发现其考勤卡打卡时间有10天与另一名员工完全一致。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代人或托人打卡“属严重过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2004年3月23日,公司通知应小姐移交工作,当天下午,应小姐收到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小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个月的工资(每月3010元),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1个月工资。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其认真阅读了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多次发生考勤卡打卡时间与另一名员工完全一致的现象并非偶然。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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