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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替外来从业人员投保综合保险。而上海西涛图文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西涛公司)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时,没有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引发一场诉讼纠纷。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西涛公司赔偿死亡员工家属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类损失20余万元。

  2005年3月11日,西涛公司安排公司员工黄春华等人到位于浦东昌里东路从事灯箱制作安装工作,当晚23时许安装完毕,黄春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同月21日死亡,为此西涛公司支付给黄春华家属医药费2万余元。

  2005 年4月19日,死者妻子杨卫华向西涛公司注册地上海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获得了支持。同年7月,杨卫华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涛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资、加班费等费用,该申请要求绝大部分得到仲裁的认可。

  西涛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满,于2006年1月13日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后除列死者妻子杨卫华为被告外,法院又追加了死者年近80岁的父母及死者儿子同为被告。

  西涛公司诉称死者黄春华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后,接受外包劳务工吃请,改变了回家路线酒后违章驾车,所发生事故不是工作原因,认为死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假如工伤确实存在,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应适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超出法律规定的医药费用、赔偿费用不应支付,要求判决改变劳动仲裁的裁决。

  法庭上,死者家属以西涛公司没有替死者黄春华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重申应按工伤对待,维持劳动仲裁的结论。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死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及工伤的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黄春华死亡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书亦经复议、行政诉讼后生效。而西涛公司没有替黄春华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老保就发〖2002〗38号)已废止,西涛公司应按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老保就发〖2005〗8号)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医药费剔除不属于医保报销部分,遂判决西涛公司支付死者黄春华家属总额为20.38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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