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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日,贾某入职某家具公司任销售员。后该公司以贾某丢失货款为由用其工资作为抵扣。贾某以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贾某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与贾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贾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贾某丢失货款,公司以其工资抵扣,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被告贾某辩称,原告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丢失货款与被告无关,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否为贾某本人所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仲裁阶段,原告公司已经申请过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签名不是贾某本人所写。原告公司不服该鉴定结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再次申请鉴定,第二次鉴定结果与第一次完全不同,认可上面的签名是贾某所写。贾某不服该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第三次鉴定结果是该签名非贾某所写。原告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三次鉴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过三次笔迹鉴定,可以证明原告公司伪造了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大兴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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