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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维权有法可依,不存在法律真空

 

今天是教师节,但对东方学校硕勋学园的30名教师来说,今年他们将过一个非同寻常的教师节。因为在8月31日他们突遭校方集体解聘,几天维权过程下来,相关职能部门竞称他们维权遭遇“法律真空”,谁也无可奈何!

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称“教师不属于他们的管理权限”,所以对这些教师的投诉,“他们是无能为力的。”

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称“教师是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主体的,所以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海口市教育局的科长称“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是应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我们却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处罚权,法律也没有规定我们可以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琼山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则称:“这种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的案件,审理起来也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劳厅政策法规处的有关负责人称:“因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这两个部门的权力来源都是《劳动法》,他们是按《劳动法》来执行公务的,因为《劳动法》出台的比较早,是1994年出台的,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当时国家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民办学校的情况还不是很突出,所以《劳动法》第二条确定的受理范围就不包括民办学校的教师。当时的法律也还没有明确民办学校的教师的身份,在我国政府管理的社会组织中,也没有民办学校这个组织,所以民办学校的教师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上述五个相关部门中,有三个是劳动关系的“主管部门”,照这些主管部门说来,民办教师维权不仅是“法律真空”,也是“管理真空”。或确切地说是因为“法律真空”导致了他们的“管理真空”,真的如此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还是先看看《劳动法》第二条是怎么规定的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二条白纸黑字写在那里,哪里说《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硕勋学园不是企业,不是个体经济组织,因为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因为它不履行任何行政职责,也不实行会员制,不以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为目的。但它是“事业组织”,应“依照本法(即劳动法)执行。”如果《劳动法》第二条说的还不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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